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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七大政策疑问解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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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08: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涉及法人登记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1)商业住宅的使用是允许的。(2)根据《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业主欲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需得到相关利益业主的同意。”(3)部分区域实行“住改商”政策。

依照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法,促进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体系的建立。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应指令其在限期内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则勒令停业整顿。对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风险,应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配合完成后续的查处工作。情节严重者,应及时通知登记管理机构,由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民政部门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防止性质变更。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养老服务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养老服务特指为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而产生的特殊需求提供的照料服务;而广义养老服务则包括所有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国务院35号文件》指出:“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不再接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取消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完成后即可提供服务,并向民政部门备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的基本条件和本区域现行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低偿服务是相对于市场养老服务价格而言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公办养老机构的等级、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收入状况及可享受的待遇水平,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若干政策》的精神,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建设用地方面。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优先保障。



(2)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赁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为5年。省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收住人数(限于本地户籍)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市县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省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新建、改建和租赁房屋,兴办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由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服务老年人家庭的数量和实际照料老年人的人数给予相应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凡具有本省户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参照海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且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3)在税费优惠方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4)在医疗政策方面: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免费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校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卫健委、民政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第三条规定,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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